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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构名字付小吃大 合同诈骗法网无情
作者:书生 周任超   发布时间:2012-09-03 09:49:30 打印 字号: | |
  使用假名字,未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即“成立”公司,李某与多人进行商业活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支付先期小货款设套、拖欠后期巨额货款后再逃之夭夭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以为卷上巨款能在法外逍遥的李某,到头来仍逃不过法律的天罗地网,锒铛入狱。

  200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来到昭平县,在县城开了一家宝石公司(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间,李某分别用两个假名字,向被害人龚某、唐某和谢某收购宝石,并约定当月供货,次月必须结清货款。之后,李某相继向被害人龚某、唐某、谢某收购了价值人民币共计390241元的宝石,并将这些宝石销往广东省。

  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间,经龚某、唐某、谢某多次催款,被告人李某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在尚欠龚某、唐某、谢某共计人民币328211元的情况下,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上述货款。去年3月,李某离开昭平县且失去音信联系。同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广西某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犯合同诈骗罪的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28211元,并分别发还被害人。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邓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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