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同村兄弟谢××索要“保护费”,谢某与谢××便各自纠集了二十多号人相约晚上“决斗”, 互相手持器械斗殴,造成多人受伤,打砸损坏多辆摩托车,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先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谢××、谢某兄弟双双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1年9月30日,从事勾机淘金的被告人谢某因被同村堂兄弟索要“保护费”,双方发生矛盾,互不服气。为一决高下,双方便约人到昭平县城体育场斗殴“华山论剑”。当晚21时许,谢××驾驶面包车纠集二十多人持砍刀等器械在昭平县城凉停坡顶集中。22时许,谢××等人窜到体育场路口与被告人谢某、黎某纠集来的二十多名男子手持砍刀、枪支等器械相互斗殴,导致黎××、黎××等人受伤,并当场打砸损坏多辆摩托车。
在打斗过程中,谢××等人遭到围攻后,便驾驶面包车向城郊逃跑,被告人谢某纠集同伙驾驶摩托车在后面追赶。谢××驾驶面包车掉头向谢某等人停放的摩托车撞去,在损坏多辆摩托车后,谢××驾驶面包车逃回昭平县城,被告人谢某、黎某也离开现场。
昭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谢某、黎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谢××、谢某提出犯意、纠集多人参与作案,提供作案工具,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黎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积极参加者。三名被告人均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被告人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谢某、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昭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谢××、谢某、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