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拖欠他人人工钱的卢某不但多次推诿,在还钱时还用语不当;作为追讨人的罗某千辛万苦才拿到血汗钱,本来就有一肚子的气,在债务人的言语相激下一时性起,纠集二十多人手持砍刀、木棍等器械前往受害人家中欲行报复,在途中与被问路人言语不合发生斗殴致伤九人。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7月,被告人罗某因修林道欠款问题与卢某发生纠纷。次日,追讨欠款的罗某因未能拿到人工钱,再次与卢某发生争吵。同月19日上午,罗某如愿从卢某手中拿到11000元人工钱,但双方再一次发生争执。当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二十多人手持砍刀、木棍等器械驾乘摩托车窜到木格乡扬言要打卢某。在向村民卢××询问卢某去向时,因对卢××的语言不满,罗某首先动手殴打卢××,卢某等人听说卢××被打,就闻讯赶来追打罗某一行,罗某一行人便快速逃离。但过了一会,罗某等二十多人返回,将卢某等九人打伤。作案后,被告人罗某等二十多人驾乘摩托车逃离现场。2011年10月,罗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昭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罗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中六人的伤构成轻伤,三人的伤构成轻微伤。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罗某作案后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已支付3万元的协议,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