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昭平县法院首例“入户盗窃零价值”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周远鸿、陈帮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周远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后于200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9日14时午,被告人周鸿远、陈帮记搭乘陈某的车到自贺州市八步区到昭平县看挖沙船,在昭平县马江镇古袍村白沙码头发现受害人陈某钦的渔船无人看守,周远鸿、陈帮记二人顿起歹念,周远鸿用螺丝刀撬船门未开,陈帮记将门撬开,二人进入船内盗窃,但两人将翻遍船舱未找到现金、首饰等有价值的物品,遂随手拿走一个装有水果刀、储蓄卡、笔记本、衣物、邮票等物品的袋子。该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二被告人随即跑到陈某的车上逃离现场,逃至至昭平镇富裕村三叉路口时被群众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昭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盗窃的船舶是受害人用于日常生活的住所,属于与外界隔离的私人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室内”性质,被告人周远鸿、陈帮记的犯罪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的要件。被告人周远鸿、陈帮记的犯罪行为不但侵害了公民财产权,还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权。被告周远鸿、陈帮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特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