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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男女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作者:雷丽梅  发布时间:2012-07-25 08:32: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年间,被告龚某在南宁打工期间与原告粟某相识后来往并恋爱,恋爱期间双方发生钱物使用关系。其中,原告粟某将其两张信用卡交给被告龚某使用,龚某从中取款花费10000元;粟某从其一张农行卡中取款30000元给龚某用于生意经营;从2008年至2010年间,粟某与龚某同居生活,其生活开支全部由粟某承担。之后,由于两人闹意见分手。至2010年3月28日,被告龚某以书面“借条”形式将双方钱物使用关系固定下来。该“借条”载明:龚某向粟某借款人民币52000元,到2012年5月26日前还清,每月最低还款额不少于2000元,如未能按时还款,则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费用由龚某承担,并承担每月1.77%的利息。被告签署“借条”后,只按约定分两次每次给付原告2000元,余款48000元被告一直未依约给付。原告遂向昭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8000元并按月利率1.77%支付利息;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交通等费用4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通过法庭调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实质意义上的借贷关系,但被告龚某对该52000元(实际尚欠48000元)债务表示认可。案件的争议焦点应为:原、被告因恋爱中钱物使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分析和处理】

  本案原告是持被告签名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但经法庭调查,本案实质上是因原、被告在恋爱中使用钱物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本案必须解决的核心焦点问题。

  一、关于该52000元(实际争议数额48000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对这一问题,首先,原告主张该债务的存在依据主要有:其个人所有的信用卡和农行卡中的钱40000元是实际交付的;而几年来原、被告共同生活花费都是原告工资支出,合计算被告应占12000元并不为多。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被告先是书面“借条”确认,在法庭上也当庭表示认可,因此,该债务的真实性不容置疑。

  二、关于该债务的合法性。该债务的来源,主要源于被告从原告私有的信用卡和银行卡取出的现金,以及原、被告的共同生活开支。从被告以书面“借条”形式追认以及在法庭上当庭自愿认可的情形看,该债务是成立的,是男女恋爱过程中自愿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只要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则合同的效力不容置疑。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原告主张应得到支持。案经昭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龚某分三期清偿此笔债务并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及诉讼费用。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邓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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