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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法院:假劣农药坑农 77亩果园获赔66万
作者:书生 吴泽诚  发布时间:2012-05-21 11:26:05 打印 字号: | |
  日前,被告李某国、曾某华因向两果园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致使77亩贡柑失收,被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向果园经营人李某、钟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60874.32元。

  李某于2003年、2005年、2006年分别承包昭平县昭平镇江口村下调组、大村村民的24亩土地种植贡柑,钟某于2009年5月承包吴某于2003年1月在昭平县昭平镇江口村大潭岭种植的53亩贡柑园。至2011年,两人的果园均已进入挂果丰产期。为消除柑橘炭疽病的致命灾害,李某、钟某分别与被告李某国订购上海艾科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8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山西德威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5%苯醚甲环唑微乳剂、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三种农药用于防治,被告李某国按李某、钟某的订购计划,从被告曾某华在荔浦县经营的农资店购进上述农药销售给李某和钟某。李某和钟某施药后,果园的果树炭疽病害并没有得到好转,反而果场全部落果,致使77亩贡柑全部失收。经技术人员现场勘察鉴定,造成落果的原因,是使用的防治柑橘炭疽病害的农药无效所致,属于农药产品质量事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鉴定管理所对三种农药样本作产品质量检验,三种农药均为不合格产品。

  2011年8月,李某、钟某先后向昭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农药销售者李某国、曾某华及农药生产者上海艾科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德威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果园损失。

经广西柑桔研究所鉴定,落果与用药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评估钟某53亩贡柑果园经济损失477000元,李某24亩贡柑果园经济损失183874.32元。经综合多项证据,昭平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李某国认购并由被告李某国从被告曾某华经营的农资店购进的三种农药属于假冒的伪劣产品,对原告承包经营的果园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未能证明三种农药是被告上海艾科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苏辉丰公司、山西德威公司所生产,且三公司所生产的农药在产品的外观、产品标签设计与内容上,与原告所使用的农药有明显的区别,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三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据不充分。

  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三农”生产经营,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昭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国赔偿原告李某、钟某77亩贡柑果园2011年全部失收的经济损失660874.32元,并由被告曾某华负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邓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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