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朱某带妻子陆某和8岁儿子朱泳一起,到昭平县某娱乐城四楼包厢参加同学聚会,不料,儿子朱泳外出楼门口时被毒蛇咬丧命。事后,死者父母将昭平县人民医院、昭平县就业服务中心、某娱乐城业主温某三被告告上法庭。9月22日,昭平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男童娱乐场所蛇咬丧命
2010年9月11日晚,朱某携带妻子陆某和儿子朱泳到昭平县某娱乐城包厢参加同学聚会,21时44分陆某与儿子朱泳走出一楼门口时,朱泳被蛇咬伤。陆某当即向昭平县就业服务中心的值班门卫寻求帮助。值班门卫建议陆某带小孩到医院治疗。22时左右,原告夫妇带儿子朱泳乘三轮车到达昭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师确诊认为是神经毒,需放血,并建议让患者住院治疗,随后让原告和患者在走廊等候。十多分钟后原告亲戚带药酒至医院,给患者朱泳用药酒擦拭治疗后未告知医生便将朱泳带离医院,同时院方未对该问诊情况作任何记录。当晚12点朱泳呼吸出现异常,肚子痛,原告于12日凌晨2点40分再次把小孩朱泳送到昭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12日7时30分,患者朱泳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原被告4方均有过错
经历丧子之痛后,朱泳的父母分别将昭平县人民医院、昭平县就业服务中心、某娱乐城业主温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查明,事发地昭平县某娱乐城的出租物业主为昭平县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出租物业应对出租场所有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昭平县人民医院未采取有效的对症诊疗措施和履行病情告知义务,也未采取针对毒蛇伤的诊疗措施,经医疗鉴定,存在大部分过错。
被告温某作为承租经营昭平县某娱乐城的业主,对来娱乐城的消费者经应给予安全保障的义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
原告带小孩朱泳到娱乐场所,在小孩被蛇咬伤后虽到医院检查,但未引起重视,未报告医师就善自离开医院,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
9月22日,昭平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按照过错大小,法院最终判决由三被告即昭平县人民医院、昭平县就业服务中心、昭平县某娱乐城业主温某各承担55%、15%、1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