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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砂场

作者:周莉  发布时间:2011-09-16 16:34:5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9月15日,昭平法院全力执结了一起未经依法批准擅用集体土地建沙场的非诉执行案件,还当地农民1093.0平方米耕地,老百姓拍手称快。

  2010年8月,被执行人杨某擅自占用位于昭平县走马乡庇江村天俄小组的集体土地(地类:水田)1093.0平方米作砂场用地。昭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9日对杨某作出昭国土资罚字(2010)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3279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并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履行义务。被占用田地的农民多次到政府、信访等部门上访。昭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5日向昭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审查后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昭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昭国土资罚字(2010)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所建砂场实地查看,耐心地向杨某释法明理,说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后果,告知其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如果数额较大,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杨某被执行法官说服,于2011年9月14日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的砂场及其他建筑物,并于次日交来罚款。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所述的一幕。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邓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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