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日上午,申请人欧某从法院财物处领到案款32000元人民币,激动握着执行法官的手对执行法官说“感谢你们帮我要回了九年前的借款,你们这次的反规避执行活动真是实实在在地下了狠劲,出了成效啊!”
欧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2年在昭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黄某在2002年7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36000元及负担诉讼费2570元。但黄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从2002年9月2日权利人欧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义务人黄某以无力偿还为由仅给付了案款5700元。2011年7月底,申请人欧某得知昭平县人民法院正在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后,抱着一线希望向昭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案由主管法庭移交到昭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欧某的申请得到了法院执行主管副院长的重视,指示执行庭立即调档执行。执行庭调取了该案案卷以后,迅速展开明查暗访,查明黄某出资20000元占有昭平县某水运公司的一艘货船13%的股份,于是立即对该船只黄某所占的股份进行了查封。黄某接到查封裁定书以后,联合该水运公司和其他几个合伙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强烈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法院对黄某及其合伙人进行了耐心的答复说理释法,说服了黄某,也得到了其他合伙人对法院查封行为的支持。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欧某自愿放弃了借款利息,黄某定于2011年9月2日前给付欠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1年9月2日黄某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将案款全部交到了法院,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