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法律,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法院的审判动态,震慑“醉驾”肇事者,警示教育他人,告诫人们酒驾、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高成本性,从而以审判促进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审判促进社会的和谐,2011年8月19日上午10时30分,昭平县人民法院召开“醉驾”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该院首批四起因“醉驾”被判“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011年5月1日晚及2011年5月30日晚,廖某、谢某、龚某、贝某分别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在昭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点依法接受检查。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谢某等四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了80毫克,构成醉驾。
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首次确定“醉驾”入刑。
经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廖某、谢某、龚某、贝某等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造成损害的,也已协商赔付清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昭平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谢某、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新闻发布会吸引了多家新闻媒体前来采访报导。昭平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县人大、检察院、司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等部门领导、多名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出席、参加了发布会。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泽同通报了该院的“醉驾”案件审判经过,宣传了“醉驾入刑 ”的立法起因、立法目的与立法意义,解读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与社会危害性,希望通过从法院从严打击“酒驾”、“醉驾”行为,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教育他人,通过加大宣传,告诫群众遵纪守法,不要酒后驾车,共同珍爱生命,共同构建和谐美好家园。
本次新闻发布会,昭平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现场直播,还将通过报刊、电台、网站、宣传栏、手机短讯平台等,及时向社会各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