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1月5日6时20分许,被告贝XX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且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小型方拖由黄姚镇中洞村往樟木林乡潮江村方向行驶至省道327线56公里 550米路段时,被告在实施右转弯过程中车辆越过道路中心虚线对方车道行驶时与受害人叶XX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受害人叶XX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2010)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贝XX负主要责任,受害人叶XX负事故次要责任。两车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被告贝XX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赔偿引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贝XX赔偿各项损失137908元,并先按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赔偿110000元,超出赔偿限额部分27908元,再按当事人责任比例分担。
审理:
昭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责任的承担与赔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中,两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在依法追究被告贝XX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贝XX作为机动车方应当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再按责任比例分担。据此判决被告贝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贝XX、叶XX等人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27908元,由被告贝XX承担19535.6元,原告贝XX、叶XX等人自行承担8372.4元。
评析: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制度。机动车的所有人,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履行义务,具有过错,同时交强险的目的也是在于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再按当事人责任比例分担,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据此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