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上午,申请执行人邱某拿着追讨了十一年的案款,紧紧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多亏了法官锲而不舍地执行,我这借出去十几年的钱才能要回来,我这十几年的心事终于了结了!”
申请人邱某于1999年1月向昭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995)昭经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8450元及利息。立案受理后,由于被执行人林某与法院及当事人玩起了“躲猫猫”,家里没有较大价值的财产,而且四处务工,居无定所,经向银行查询也没有存款,该案的执行一时陷入了困境。在法院的执行攻势下,林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于2009年3月26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案款28050元后,由于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昭平法院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案件经历了较长时间都得不到执结,申请人难以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多次信访。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因此而抱怨,也没有因此而怠慢了该案的执行,而是一方面耐心地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继续积极地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1年3月16日,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在某镇出现,立刻驱车前往该镇,终于见到了十年始得一见的被执行人。林某对法官十年如一日地对该案进行追踪甚是谅讶,经执行法官耐心地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林某同意于2011年3月22日到法院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此案。当天上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给付案款30000元,该案终得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