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孔子阐述的“中庸之道”,实际上就是事物的和谐状态。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中气以为和。”[1] 就是讲和谐。古往今来,和谐才是人心的常态和追求。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一家和,天下和;一家不和,四邻不安。因此,家庭和谐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大局。本文将通过对我院近两年来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的原因及新特征,并对审判提出建议。
一、统计数据
2008年,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16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30.5?;2009年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69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19.2?。从收案数量上看,有较大上升。审理情况如下:撤诉:2008年11件,撤诉率9.5?,2009年28件,撤诉率16.6?;调解和好:2008年4件,调和率3.4?,2009年6件,调和率3.6?;调解离婚:2008年26件,调离率22.4?,2009年53件,调离率31.4?;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22件,维持率19?,2009年13件,维持率7.7?;判决离婚:2008年43件,判离率37.1?,2009年64件,判离率37.9?。两年中,离婚率分别为59.5?和69.3?。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2008年24件,2009年31件;涉及财产分割的:2008年17件,2009年28件;涉及一方需对另一方予以补偿的:2008年23件,2009年32件;一方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的:2008年19件,2009年25件;以被告方同意离婚作为条件,原告才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案件数量:2008年27件,2009年43件。见表一。
表一
2008、2009年度婚姻家庭一审案件统计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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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收 结 案 |
撤 诉 |
调 和 |
调 离 |
判 离 |
维 持 |
离 婚 率 |
涉 抚 养 |
涉 财 产 |
公 告 送 达 |
2008 年 |
116 |
11 |
4 |
26 |
43 |
22 |
59.5? |
24 |
17 |
19 |
2009 年 |
169 |
28 |
6 |
53 |
64 |
13 |
69.3? |
31 |
28 |
25 |
二、近两年离婚案件审理特点
(一)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上升。2008年,共受理审结离婚纠纷案件116件,到2009年受理审结离婚纠纷案件169件,增加53件,增幅达45.7?。
(二)离婚判决占据绝对比例,调撤率比例不高。
两年来,共判决、调解离婚186件,占65.3?,呈现高离婚率。在高离婚率的同时,调解率并不高。2008年共调解31件(包括调解离婚和调解和好),只占审结的离婚案件26.7?;2009年调解结60案件,占审结离婚案件的35.5?。与同期其他类型案件的调解率相比,相差个三十百分点。
(三)离婚主体年轻化,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引发离婚逐步上升。
两年来离婚诉讼主体的年龄段从22岁至35岁之间的有216件,占总受理离婚案件的75.8?。与此同时,80后为主体的离婚诉讼也以较大的幅度递增。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结婚时间不长,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感情基础薄弱。80后主体则因优厚的家庭条件,意识卫前,对婚姻没有充分的认识,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主人,结婚共同生活后,也没有小孩,在喜怒哀乐中往往轻率随意,在冲动之下极易离婚。这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男女双方对离婚极其干脆,很少有纠缠、拖泥带水,合不来就离,该走就走,一副无所谓态度。
50岁以上诉讼主体的案件4件,仅占1.4?。基本上呈现年龄的增长与家庭的稳定成正比关系。
(四)分居时间长,涉及子女抚养所占比例不大
所审结的285件离婚案中,分居时间超过四年的187件,占65.6?。这类型案件往往只以离婚为目的,对小孩的抚养问题有较一致的认识,争议不大。
结婚时间不足1年离婚案件的11件,占3.9?。其中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到一方家庭同居生活的5件。
(五)所涉案件以农村人中居多,涉及财产分割比例较小。
所审结的涉及农村户口为主体的离婚案件中,往往因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夫妻双方存在独立较大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多,极少需在家庭共同财产中请求分割。
(六)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比例加大
2008年所审结的116件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起诉离婚的83件,占71.6?;2009年立案审理169件,其中女方起诉128件,占75.7?。
(七)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比例加大。
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另一种就是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三种是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2008年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的离婚纠纷案件19件,2009年则上升到25件。
(八)出现涉及犯罪的离婚案件。
两年来曾受理5件离婚案件,后因发现实际的当事人并非结婚登记主体,有涉嫌诈骗犯罪的可能。原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而另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i]
(九)律师代理案件比例增大。
“现今的社会,一旦离开了律师,整个复杂的法律系统将不复存在”[2] “法律是为律师而存在的”[3]。近年来,律师在诉讼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并发挥出积极的效果。2008年,律师代理诉讼的71件,占61.2?;2009年113件,占66.9?,呈递增之势。
表二
2008、2009年度婚姻家庭一审案件统计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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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收 结 案 |
离 婚 |
22至35岁 |
35 至 50 岁 |
50 岁 以 上 |
分居超四年 |
结婚不满一年 |
女 方 起 诉 |
律 师 代 理 |
2008 年 |
116 |
69 |
77 |
37 |
2 |
73 |
4 |
83 |
71 |
2009 年 |
169 |
117 |
139 |
28 |
2 |
114 |
7 |
128 |
113 |
三、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一)与家庭其他成员的矛盾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
这类型案件的基本特点是,夫妻双方结婚后,因生活或工作上的需要,一方(往往是男方)外出务工,留下不便一起同时外出务工的一方(往往是女方,而且也往往是因女方有身孕)在家与家人共同生活。在此过程中,因存在代沟缺少勾通,极易产生冲突。
(二)离婚主体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
在年轻化的离婚主体中,越来越多80后中后期的青年加入,可以预计,在今后离婚诉讼中,80后中后期主体将占据更在的比例。
(三)人为制造死亡婚姻增加。
所谓死亡婚姻是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适用法律判决时不得不判决离婚的案件。成就这类婚姻在于,一方当事人在夫妻感情即将达到婚姻法律临界线时,采用规避的方式触使条件成熟,最终达到必然离婚的目的。最典型的莫过于造成长时间分居。
(四)离婚因素多。
与早几年较单一的离婚原因不一样,在285件离婚案件中,离婚的原因五花八门。概括来说主要是性格不合、婚外情 、一方不尽家庭义务、经济关系、生理关系、赌博等。存在的类型有:
1、婚外情
导致婚外情的原因包括性格或感情不合、家庭暴力、家庭经济纠纷、性生活不和谐、"第三者"插足等。造成婚外恋发生的原因,男性多以寻求刺激、满足欲求、贪图一时之快者居多;而女性则往往系因家庭不睦、或是对丈夫及家庭生活状况不满所致。后者对外遇者都有依赖的倾向,不少人把婚外所恋者作为离异后再婚的对象。
2、性格相距悬殊且互不包容
性格相距悬殊的夫妻组合在互相不调适、不包容的情况下极容易出现婚姻问题。
3、一方不履行家庭义务
家庭是维系婚姻的纽带,需双方共同维持。结婚后如果一方不承担责任和义务,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分手。
4、性生活不和谐缺乏爱情基础的婚姻导致离婚
近两年来,一方因性功能不强或性功能过强而导致离婚的逐年上升。随着年轻人的性意识放开及对性生活质量的高要求,今后本类型案件只多不减。
5、双方不能同步成长导致婚姻破裂。
夫妻之间如不能共同的进步和发展,一方奋斗不止,而另一方停滞不前,双方在事业和追求上造成落差;一方好学上进,而另一方却无所事事,整天打牌玩耍,不注意自身素质的培养。长久以往,双方的共同语言、兴趣会越来越少,世界观、价值观也会出现差异,导致感情的破裂。
6、情感疏远而导致离婚
男女两性在认知、思维及行为方式上的差异,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难以满足另一方的需要,彼此缺乏交流,感情逐渐疏远,最终感到陌生。这种类型不在少数。 [ii]
7、由于一方生理原因而导致离婚
一方有生理疾病、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夫妻两地分居,出于生理的需要,很容易移情别恋。
8、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
由于存在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思想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婚姻最终走向死亡。这种离婚案件亦有上升之势。
9、吸毒成性而导致离婚
本县毒品犯罪的逐年上升,导致的离婚案件也逐年增加。
10、因婆媳关系等处理不好而导致离婚
这类案件更多地体现在80后婚姻主体中,预计今后还会占更大的空间。以上见表三。
表三
2008、2009年度离婚因素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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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收 结 案 |
婚 外 情 |
性 格 悬 殊 |
不履行家庭义务 |
性生 活不 和谐 |
不能 同步 成长 |
感 情 疏 远 |
生 理 原 因 |
暴 力 吸 毒 |
婆 媳 关 系 |
其 他 |
2008 年 |
116 |
17 |
9 |
14 |
8 |
6 |
21 |
5 |
12 |
18 |
6 |
2009 年 |
169 |
19 |
25 |
27 |
7 |
9 |
24 |
6 |
21 |
23 |
8 |
四、原因分析
(一)离婚主体年轻,缺乏必要的家庭伦理责任观。
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如游戏,在完全没有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iii]不合没有感情基础而导致离婚。
70后仍是现阶段最主要的离婚主体。但80后乃至不久后的90后大有后来居上之势。作为意识前卫的一代,及相对富足的一代,其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在人格上缺乏宽容,在经济上依赖,家务能力低,人心浮燥,社会责任低,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二)外出打工人员增多,感情容易出现偏差。
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外出务工成为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的重要途径。务工虽解决了经济上的问题,但也为家庭埋下各种隐患。一些农村男女经人介绍或一见钟情草率结婚。婚后为了维系生计一方外出打工,另外一方留守家中。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一方在外见了世面,“乱花渐欲迷人眼”;另一方则在家围着锅台、农田、老人和孩子转,人老珠黄,双方长期不沟通联系,造成了双方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感情起了变化,从而导致了离婚。还有就是婚后双方共同外出打工,因难以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地点从事工作而造成分居,时间长之后,难免感情产生隔阂,移情别恋。
(三)离婚主体法律意识增强,对当前的婚姻法有一定的了解。
为了适用法律而人为地创造条件以达到离婚的最终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规定,一些当事人对自己现实婚姻不满或有其他原因,而配偶又不同意离婚的,就故意制造争端并离家出走,长时间不与家人联系,拒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条件成就时,即行提起离婚诉讼。在上文所分析的187件分居达四年之久的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二的案件就是属于本类型。只有小部分是因其他原因才迟延诉讼的,如本身对婚姻还抱希望,但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后证实和好无望,被迫解脱的;如感情早已破裂所谓离婚与否的,只是因为找到了能托付的意中人后因成家的手续需要而先行离婚再结婚的,等等。
(四)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因同居怀孕而被迫结婚。
所审理的70后、80后的离婚案件中,很多年轻人在恋爱时婚姻家庭观念不强,生活作风轻挑随意,贪图享受,在婚前曾与多人同居,同时也因缺少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怀孕而进行结婚登记的。这种婚姻其感情基础本身不牢。俗说“强扭的瓜不甜”,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五、审判对策
(一)以人为本,对死亡婚姻加强调解。
人是最珍贵的,“唯人万物之灵”[4],“天地之性人为贵”[5],因此孔子说“仁者,爱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达到社会的和谐。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正确把握离婚与否的标准。对夫妻间感情既要看其婚姻基础又要看其发展状况,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对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采取调解的方式促其和好,以减少离婚率的上升,加强社会稳定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可急于判决,亦要做好劝解工作,力求调解结案,争取案结事了,达到和谐。
(二)加大法制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婚姻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做到互敬互忠互爱,促使夫妻双方共同为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满的家而努力。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法制课、广播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间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同时要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在社会公众婚姻家庭观树立、责任感增强之时也要正确引导那些确实感情确实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三)大力区域经济,促进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
建立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就地消化农村劳动力,使本地农民工能得到与在外地一样的待遇,减少因农民工的流动,留守妇女在家“独守空房”、问题儿童增多的现象。
(四) 建立“大调解”机制,通过各种组织调解婚姻家庭关系,减少因冲动造成婚姻解体。
《婚姻登记条例》既使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又不可避免地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偶尔矛盾激化,而一时感情冲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少的夫妻因现代生活的快节奏而工作繁忙,致使沟通减少,相互心理间有隔阂,但往往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亲友诉说,苦苦维持双方的外在形象,既不愿将希望寄托于有关组织,又不愿在心理上得到医治,促使"冷暴力"的产生,最终走向离婚。因此可以通过对婚姻家庭问题建立专门的专家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离婚率,促进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