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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审判长轮值制度
(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28 16:29:36 打印 字号: | |
  为发挥“立案信访窗口”公开、便捷、高效的服务功能,解决立案信访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畅通信访申诉渠道,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庭应根据信访案件的情况,确定庭长、审判长参加每日轮值接待,并公布于众。轮值庭长、审判长负责处理“立案信访窗口”当日工作事项。

二、本规定所指的庭长、审判长包括:立案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或组长)。

三、庭长、审判长接待来访的范围:

(一)疑难案件来访或集体上访;

(二)接访者无法处理,当事人又闹访缠访的;

(三)突发事件;

(四)新类型诉讼,立案人员把握不准的。

四、庭长、审判长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对待每一次接访,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耐心听取来访群众意见,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及时联系协调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和承办法官共同解决矛盾;及时了解和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五、庭长、审判长接访时,对于能够当场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解决,对于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并负责答复来访人,对重大信访事件,要及时报告分管院长,并做好相关上报工作。

六、庭长、审判长每日轮值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安排。立案庭应提前一个星期排定值班人员名单,并在立案大厅上墙公布。

七、庭长、审判长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或外出学习、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由立案庭庭长调整值班人员。

八、对于值班庭长、审判长因责任心不强,由于重大案件、重大信访事项没有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九、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庭长、审判长轮值制度。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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