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身为卫生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下属贿赂136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将公款25500元非法占为己有。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其非法所得被依法扣押上缴因库或发还单位。
现年47岁的黄武雄在担任昭平县卫生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6年底至2009年3月期间,先后接受下属乡镇卫生院五位院长、一位副院长的请托,为他们的留任、职务调动或晋升提供帮助,共收受上述人员贿赂136800元。此外,黄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25500元。
昭平县法院审理认为,黄武雄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黄武雄不服,以其行为未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贺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黄某犯受贿罪和贪污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