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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 订婚钱应返还
作者:陈贵健  发布时间:2010-12-02 10:21:46 打印 字号: | |
  12月1日,昭平县法院五将法庭审结一起财物纠纷案,被告李某因与原告左某结婚不成,被判返还原告订婚钱12000元。

  庭审中,原告左某诉称,农历2010年3月2日,经媒人杨某介绍,原、被告订婚时经杨某手给被告5000元订婚钱,后为准备举行婚礼购置物品,原告又给被告7000元,共计12000元。后因双方发生矛盾,未举行婚礼,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订婚钱12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总共给了12000元,其中5000元订婚钱、5000元家具、衣服钱,2000元封包利息钱,她拿到这12000元后,系与原告为结婚准备作出的共同开支,不得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左某经杨某介绍认识被告李某并订婚。原告左某经杨某手给被告李某人民币12000元钱,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

  该庭认为,原告左某与被告李某经介绍人认识并约定婚约,原告左某为婚约给付被告李某人民币12000元,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解除婚约,原告左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订婚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吴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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