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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囹圄不悔改 拳脚伤人再领刑
作者:朱展智  发布时间:2010-11-29 08:21:50 打印 字号: | |
  关少华等五人因有犯罪行为被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但他们不思悔改,在看守所里仅因对他人的言谈举止不满,便拳脚相加,致人重伤。11月26日上午,昭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关少华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

  2010年4月21日22时许,被害人叶弈糠因涉嫌违法被拘留并羁押到昭平县看守所1-5号监舍,同监舍的被告人关少华、黄金发,黄永来、梁武锋、黄记恒、吴发林与张上福(另案处理)等人对叶弈糠进入监舍后的言谈举止极为不满。当晚23时许,在关少华的示意下,黄金发、黄永来、梁武锋、黄记恒、吴发林、张上福与关少华一哄而上,围着叶弈糠乱踢乱踩,将叶弈糠打倒在地,关少华还把双脚踩上叶弈糠的胸腹部,用力踩踏,致使叶弈糠肋骨骨折,肝胰破裂出血。经法医鉴定,叶弈糠的伤情已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少华、黄金发、黄永来、梁武锋、黄记恒、吴发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关少华、黄金发、黄永来、梁武锋、黄记恒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发林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关少华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少华、黄金发、吴发林在前罪宣判后被发现有漏罪;被告人黄永来、梁武锋、黄记恒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六被告人均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发林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发生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吴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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