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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原卫生局局长受贿贪污领刑十年

作者:梁秀娟  发布时间:2010-11-25 14:38: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县原卫生局局长黄武雄因贪污、受贿罪,被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武雄在担任昭平县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共收受6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6800元,即分别接受苏亦彬请托,受贿其人民币40000元,让其继续担任昭平县北陀镇卫生院院长;接受周宗喜请托,受贿其30000元,让其担任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院长;接受肖荣华的请托,受贿其30000元,让其继续留任昭平县昭平镇卫生院院长;接受吴仲武请托,受贿其13800元,让其担任昭平县樟木林乡卫生院院长;接受陆诚请托,受贿其13000元,让其继续留任昭平县五将中心卫生院院长;接受刘立明请托,受贿其10000元,让其担任昭平县文竹镇乡卫生院院长。

  被告人黄武雄在担任昭平县卫生局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昭平县农村信用社支付给昭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作办公经费的公款25500元,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非法占有该笔公共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武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36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武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25500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因被告人黄武雄在案件审理期间,书面申请从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其现金中退缴赃款,属于积极退出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八步区法院
责任编辑:吴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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