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下午,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6名收受商业贿赂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作出了一审判决,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等6人在担任该县北陀镇、富罗镇、五将镇、走马乡、樟木林乡、昭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药品后,按事前与药品供货商陈某等3人(另案处理)约定好的回扣比例,先后分数次非法收受药品回扣,金额7至9万余元不等,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植某、吴某、肖某在案发后,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卫生院属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罗某等6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罗某等6人能退出所得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且陆某等4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罗某、苏某有期徒刑7年和6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处陆某、植某、吴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