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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法院集中宣判三起贩毒案
作者:邓进超  发布时间:2010-06-30 11:21:48 打印 字号: | |

昭平法院集中宣判三起贩毒案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昭平县法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关于开展毒品犯罪集中宣判的号召,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于429日下午,对近期审理的34名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进行集中宣判,4名犯罪分子分别被法院判处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有效地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20098月下旬,被告人周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1.5克。购买毒品后,周某于当晚将购进的毒品海洛因21小包共0.63克以赊欠的方式卖给关某(关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711日才刑满释放)。关某取得毒品后,除自己吸食外,将余下的毒品0.24克,在昭平县城向吸毒人员进行贩卖。

20098月中旬,被告人吴某与关某先后2次到外地购买毒品海洛因共3克,随后,被告人吴某又私自去购买毒品海洛因2克。购买毒品后,除自己吸食外,吴某将毒品海洛因分成零包,于当月在昭平县城向吸毒人员进行贩卖,共计0.39克。200991日晚,被告人吴某在某宾馆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缉毒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零包毒品海洛因29小包及散装毒品1小包,共1.2克。

20093月起,被告人莫某从外地购进毒品海洛因5次,共2.5克。除其自己吸食外,还将部份毒品分成零包在昭平县城贩卖。从20095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某共贩卖毒品数量1.8克给吸毒人员。200991日凌晨,被告人莫某在昭平县城盗窃柴油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5小包。

昭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周某、吴某、莫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关某、莫某、吴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后,法院判决告人关某、莫某、吴某和周某有期徒刑分别是5年、4年、36个月和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

通过集中宣判这种方式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法院也希望普通群众能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自觉地抵御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

 

来源:昭平法院
责任编辑:邓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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